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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离职证明 三个要点需注意

来源:松原招聘网 时间:2018-08-03 作者:松原招聘网 浏览量:

 

  所谓离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员工来说,离职证明是大有作用的。其一,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均要求求职者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求职者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用于判断其与拟招用岗位的匹配程度,往往也据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其二,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相关法规,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离职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见,每当有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主动给其开具离职证明。

  那么,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怎样才能开好一份标准的离职证明?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要点。

  必须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劳动法不但规定了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同时还规定了离职证明必须载明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可省略法定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该员工的离职之日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一般是指员工离职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或职务。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

  有必要载明离职性质

  所谓离职性质,是指单位对员工离职的定性,一般而言,离职性质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员工辞职、因单位过错而导致的员工单方面离职、单位单方面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单位违法解雇等,还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导致员工离职的各种离职情形。

  关于员工的离职性质,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将员工离职性质写入离职证明内,是很有必要的。一是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具有“官方”性质,比求职者自己向招聘单位陈述的情况更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二是离职员工持离职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离职性质是人社部门判断其是否符合领取条件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见,员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之一,并非所有离职员工都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前所述,离职性质并非离职证明的法定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拿捏是否载明此项内容。比如,某员工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的,而该员工宁可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意在离职证明上载明其是被解雇,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则可以模糊之。

  有必要载明保密和竞业限制情况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离职后竞业限制作了相应规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有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以及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

  笔者认为,单位与员工无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情况,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除此之外,笔者还有一个心得跟大家分享。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证明的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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