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有哪四种

来源:松原招聘网 时间:2018-08-03 作者:松原招聘网 浏览量:

  从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在劳动关系范畴之内,不是劳动关系自然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从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在劳动关系范畴之内,不是劳动关系自然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雇佣学生不在劳动关系范畴之内,但还是要注意相关劳动风险的防控,否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勤工俭学

  根据我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从以上规定来看,认定学生是否是勤工俭学需具备三大要件:一是在学校的组织下,二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三是以获得合法报酬为目的。具备以上三大要件,就可以认定其为勤工俭学,但如果不是学校组织的,而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则不在勤工俭学认定范围之内。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一般都是短期性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更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实习

  根据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从以上规定来看,认定学生是否是实习需具备三大要件:一是学校组织的,二是与专业相关或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三是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实习,顾名思义就是实践性学习,自然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用人单位在用这些实习生的时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象征性给实习生发实习补贴,二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支付实习费用。在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对实习生这段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比打分或提出意见,并盖用人单位的公章,作为实习生实习成绩的依据,影响到实习生是否拿到毕业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学生直接跟用人单位联系,不是由学校组织和管理的,但如果其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或是该生教学计划中的一部分,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也属于实习的范畴。

  三、准就业

  准就业就是学生已经完成所有的学习任务,只是还没有拿到毕业证,这段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对于没有拿到毕业证的学生来说,他们不属于在校学生,因为没有毕业证,加上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对于这类学生,用人单位通常是以实习的名义予以录用,等学生拿到毕业证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拿到毕业证的学生来说,因为很难认定是否属于实习,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录用他们,会存在一定的界定难度,他们到底是实习生?还是试用期员工?在实践中的情况是,很多未拿到毕业证的学生往往是以就业为目的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且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也会以内部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这在事实上已经确立了他们跟正常的员工并无差别。

  四、就业

  当学生拿到毕业证那一刻起,就跟其他职场人士一样,平等参加劳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鉴于应届生缺乏工作经验,与在职场打拼多年的求职者相比,缺乏的是丰富的工作经验,因此,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应届生,国家出台了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对于具备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由政府通过财政划拨就业补贴,以鼓励用人单位培养和使用应届生。因为应届生已经毕业,并且拿到了毕业证,用人单位招用他们,就需要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还需要为他们购买社保。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官方微信

Copyright C 2005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吉林省雷弛科技有限公司 吉ICP备18004953号-2

地址: 电话(Tel): EMAIL:admin@0438rcw.com

Powered by 松原招聘网.

用微信扫一扫